如何保护残疾人的人格权
人格权这个词对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但侵犯人格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却时有发生。例如被商场搜身、姓名被冒用于注册公司、照片被擅自用于广告、在朋友圈被辱骂被造谣、被用人单位泄露隐私、被发送性骚扰信息、已故亲属的名誉被玷污、智力残疾人被非法关押、精神残疾人受歧视被医院拒之门外,等等。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收录了一个保护残疾人人格尊严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凸显了新时代司法为民主题,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残疾人人格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共计51条,对人格权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和保护。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典型案例。
宋某某为二级残疾人,口齿不清、身体协调性差。某日,宋某某在银行领取粮食补贴款并给其父亲缴纳养老保险金时,因交流不畅与银行职员发生口角。该银行职员见宋某某行为异常,遂启动银行报警系统。宋某某听到警铃声后,受到惊吓,跑出银行。之后,宋某某以银行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起诉。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就使用警铃不当行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宋某某没有抢劫企图,也没有危及银行职员安全的危险,银行仅仅因为发生争执,就按响警铃,侵犯了该残疾人的人格尊严,给社会适应能力差的残疾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充分保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第二,在认定人格权侵权行为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点:社会适应力、心理承受力弱于健全人,比健全人更容易遭受侵害,在同样的情形下也容易遭受更大的精神打击。
作为律师,我认为大家有必要了解,《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其中,人格权编对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益予以确认,并对人格权提供基础性保护,侵权责任编则在人格权编的基础上规定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生命权、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健康权属于“基本人格权”。对于此类权利,《民法典》进行最高程度的保护,只要受到侵害,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可以称为“其他人格权”。另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该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即综合考虑众多相关因素后予以恰当合理的认定。当残疾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残疾人
维护人格权的法定方式。
残疾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自行或者在亲友的帮助下与侵害人进行交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自行交涉,侵害人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作为受害人的残疾人或其亲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一,可以请求调解。即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人民调解法》进行调解。
第二,可以向法院起诉。即依照《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三,可以请求法律援助。即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法》到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可以请求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即对于侵害众多残疾人人格权的行为(如媒体刊登贬低残疾人人格的照片),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并违反《刑法》的行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譬如保姆、医护人员等照顾残疾人有重大过错,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性骚扰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侵犯人身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搜身,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开拆别人的信件,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提供别人的联系方式,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述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那么可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
第六,可以求助残联及其专门协会。《残疾人保障法》第59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那么,残疾人人格权遭受侵害时
该如何取证呢?
残疾人要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为此,需要掌握一些取证的技巧:
第一,注意保留反映侵权行为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痕迹等,如别人辱骂自己的信件、邮件、短信、微信,被扯烂的衣服、落下的帽子、留下的头发和血迹(可以鉴定),等等。
第二,注意用手机等设备对侵权过程、侵权人进行摄像、录音,获得视听资料证据。
第三,注意及时留下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的联系方式,以便请其提供证人证言。
第四,注意及时报警,请警察前来处理,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都可以成为证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如侵害人要溜走),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报警)。应注意,受害人此时采取的措施不能过度、过当(比如不能只是被自行车碰了一下就把人家五花大绑了),否则给侵害人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注意及时到医院就医治疗,包括进行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病历本、检查化验结果、缴费单等医疗记录都会成为证据。
第六,注意及时调取侵权行为发生时附近的电子监控影像。
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ID:zgcjrzzs)
文丨王辰元坤
作者单位丨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编辑丨郝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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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2022年第5期《中国残疾人》 栏目编辑艾诚)